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何某超在担任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岔河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以韩某等人的名义在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岔河支行办理贷款,款项贷出后全部或大部分由其放贷获利,以获取利息差额,挪用资金数额共计352.9万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何某超在常州市邹区邹新花园被抓获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何某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后直接转入其控制的银行卡内或由贷款人根据事先约定交给其,该部分资金被其用于放贷获利。被告人何某超主观上具有挪用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实施挪用资金行为,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何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