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保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一次性信托风险资产
为促进信托业风险资产的化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同意信托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保护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
通知显示,信托公司可以直接向专业机构转让资产。信托公司将信托业的风险资产直接出售给专业机构后,由专业机构独立处置或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此外,资产可以转移到专用车辆。信托公司将信托行业的风险资产出售给与信托担保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整合各机构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服务网络、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的服务,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回收、债务重组等。并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优势,在资产风险的早期阶段进行风险处置,从而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的先进性。此外,信托担保基金公司也可以反向委托收购。信托保护基金公司收购信托行业的风险资产,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以缓解信托公司的流动性压力,帮助其风险资产化解。
关于市场化处置机制建设,通知提出要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明确亏损分担机制,增强弥补亏损能力。“支持信托担保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信托行业风险资产的处置,通过引入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增强市场交易活动,更好地促进资产价值的发现、提升和实现。信托公司应优先采用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并按照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交易,以实现资产转让价值的最大化。”根据通知。
同时,明确损失分担机制。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卖方尽职、买方自负”、“卖方违约、按责任赔偿”的原则,做好信托产品的确认、损失认定和风险承担主体划分工作。对已经遭受或预计遭受信用损失的信托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在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信托产品利润表中确认减值损失;信托资产转让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在信托产品利润表中确认资产处置损失。
“通知旨在推动信托公司处置生存风险,进一步规范相关操作程序。然而,风险处置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需要双方实现互利共赢。既然政策不提供优惠条件,具体效果需要观察。”北京一家信托机构的一位资深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