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首案开庭。据了解,该案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
据了解,因债券发行涉嫌虚假陈述,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石公司”)将发行该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60116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自己公司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5亿元。
据了解,在此次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蓝石公司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蓝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
结合各方主要举证质证意见,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审中将该案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蓝石公司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蓝石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案件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述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由于部分事实还需庭下核实,该案未当庭宣判。文/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