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意见》从制度设计方面,如何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形式主义(“虚假整改”)以及可能出现的“花钱买刑”等腐败问题?
高景峰表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监督管理职责。比如,《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细化实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再如,《意见》第九条对巡回检查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成员的巡回检查小组,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责。第三方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的机制,检察机关对其启动和运行负有主导职责,决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以及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负有审查职责,必要时还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健全第三方组织启动运行机制。比如,《意见》第十条要求,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有关方面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做出调整。
再如,《意见》第十七条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作出规定,即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
四是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存在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反映或提出异议,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此外,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提到,在《意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最高检始终注意注重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基本内涵,确保严格依法推进试点工作;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合力;注重总结试点经验,留出改革空间。
高景峰表示,下一步,最高检在抓好《意见》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宏观指导,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犯罪的合规考察标准,不断提升第三方机制的规范化、精细化和实效性。(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