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拟出新规:非住宅项目纳入

2021-06-07 16:00  来源: 和讯科技

站消息,近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意见稿》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

据介绍,本次《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八方面。

一是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三是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五是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六是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是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根据工作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二)未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三)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四)提供虚假材料的。滨海新区范围内由滨海新区住建委责令改正。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