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给出罚款单,后面一种因债卷承销存有多种难题、ABS基本财产现金流量监管不及时等情况,被监督机构采用出示警告函的行政部门管控对策。
在一份10月23日出示的行政部门管控对策认定书中,深圳证监局控告中山证券称,你企业一部分债卷承销新项目存有财务尽职调查不充足、核心阶段严格把关关不紧、预防利益冲突监督机制不及时、工作中底稿留印不健全等情况;一部分证券化新项目存有监督管理基本财产现金流量不及时的情况。
所述个人行为,分別违背了《企业债券出版与买卖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和第三十四条、《证劵公司及私募基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证券化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七)项等相关要求。依据《企业债券出版与买卖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证劵公司及私募基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证券化业务流程管理要求》第四十六条要求,我区决策对你企业采用出示警告函的行政部门管控对策。
深圳证监局规定中山证券,应进一步加强债卷承销和证券化业务流程的风险管控和内控制度,健全对从业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勤恳尽职进行有关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