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讯,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期,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公开,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438号,审理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由字母“OFO”组成,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拜克洛克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目前尚无关于引证商标不予注册的生效决定或判决,故拜克洛克公司请求法院中止审查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