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个人不分类投放处罚200元

2019-10-16 08:5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市行政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并解释说,即日起至11月13日,公众对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发表了评论。

  草案初稿明确规定,负责废物分配的主体是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处以罚款。其中,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倒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拒绝纠正的,处以200元罚款。此外,不允许餐饮业务部门和餐饮交付服务提供商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的生活必需品。

  未分类垃圾将影响个人信用

  该市按照厨房垃圾(食品垃圾),可回收垃圾,危险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审查草案首次明确指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机构是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前,对于城市居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废物分类责任。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管理负责人予以纠正;拒绝改正的,收运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同时,审查草案对未按分类标准排放生活垃圾,将有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分类交付要求等行为处以额外罚款。其中,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单独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倒入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