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帮助女工返还15万元工伤待遇

2019-11-14 16:34  来源: 工人日报

由于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障金,在女职工张彤(化名)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单位不同意赔偿“帮助女职工恢复15万元工伤待遇的法律援助”,单位不同意赔偿她,因为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障金。然而,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近两年的维权,她最终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

经过一次审判和两次审判,劳动关系得到了确认。

2017年3月30日,来自黑龙江到大连工作的张彤在木制品工厂工作时,左手被机器打伤。车间里的工人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彤被送往大连中心医院进行急救。根据诊断,张彤的左无名指被割断,木制品工厂预付她5万多元医疗费。在治疗期间,她照常领工资。

张彤出院后,他与木制品工厂就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由于张彤是外来务工人员,他在工伤发生后不到一个月就进入了工厂,而木制品工厂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支付社会保险,因此他不能为她处理工伤。

绝望之下,张彤希望通过合法渠道捍卫权利。要识别工伤,首先必须识别劳动关系。大连金浦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9日做出裁决,确认2017年2月6日至10月23日张彤与某木制品厂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令张彤惊讶的是,木制品工厂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张彤告诉记者,聘请律师通常需要5000元,外加交通和材料费用,聘请律师至少需要5500元。在与该单位提起诉讼后,该单位停止支付她的工资,她也没钱聘请律师。

了解张彤情况后,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她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并任命辽宁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为其代理出庭。

木制品工厂说张彤暂时受雇于该公司。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愿意根据雇佣关系进行补偿。张彤的受伤是由于他没有遵循手术程序造成的。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王金海律师认为木制品工厂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实体。雇佣农民工时,应当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木制品工厂具有法律规定的就业主体资格。虽然张彤工作不到一个月,但她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有偿劳动。此外,张彤的劳动内容是木制品工厂业务的一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2018年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木制品工厂的起诉请求,确认张彤与木制品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木制品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5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木制品厂的上诉,维持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调解获得15万元赔偿后。

经认真调查核实,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8日发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号,认定张彤于2017年3月30日上午9点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9年3月28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工伤初步鉴定结论,确认张彤工伤构成8级残疾。木材制品厂拒绝接受鉴定,并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张彤在收到金浦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文件后表示。“感谢大连金浦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我的案子经历了起起落落。如果没有法律援助,我将不得不根据我的索赔目标花费至少3万元聘请律师。如果没有法律援助,我会透过法律途径放弃申索。」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赵文隽表示,今年年底是农民工工资征收和工伤赔偿纠纷的高发时期。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小组,150名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渠道参与维护农民工权益。通过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通过火车和绿色通道开放法律援助,移徙工人的法律援助程序不断简化。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将扩大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等。关键援助的范围。将根据案件性质指派专业律师,力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法律保护。

刘旭

[编辑:田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