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索赔中获利的大门将于明年关闭。
不以生活费用为目的的投诉不予受理
●职业索赔影响了企业、平台、监管机构、司法部门等各方,破坏了市场经营环境,侵犯了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司法执法资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受理非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而提起的投诉,也不受理无法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
●对于自然人的投诉,很难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还是为了利润而购买、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以“打击假冒商品”的名义,本报记者张伟将于下月关闭通过恶意投诉牟利的大门。
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不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生活消费服务为目的,或者未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
"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定义,而且也为所谓的专业索赔人的营利目的关闭了投诉的大门,并减轻了监管当局的负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常宝告诉记者《法制日报》。
《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伪造变成伪造,破坏了商业环境。
专业造假似乎对消费者有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法制日报》记者此前在许多调查中发现,专业防伪实践越来越深入,甚至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和风格化的趋势,这体现在指导、培训和制作、注重包装和宣传缺陷等方面。
近年来,专业造假已经形成了专业索赔的趋势。“职业欺诈本应帮助政府部门清理市场环境,成为“啄木鸟”,但现在大量职业索赔者正在为自己谋利,无论市场环境是否干净,都不能解决问题。”某市场监督局消费者保护部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
据披露,专业索赔所消耗的资源是正常投诉的4至5倍。公共资源被少数几个帮派挥霍,相反,这使得处理真正影响消费者和市场运作秩序的问题变得不可能。
职业索赔对商业环境的损害甚至更大。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因其成本低、收益大而成为活跃的专业索赔者的新“舞台”。即使他们被发现“冤枉”了店主,商店的撤架和关闭也给店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长期以来,与专业索赔人的交易一直是店主小李的噩梦。在其商店销售的一种产品被一位刚刚注册的买方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由于标签描述中的缺陷,该买方没有信用评级。“我希望你明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价格是你的,我将取消它,”买方的目的显然不简单。收到钱后,小李收到了一张他从投诉平台退出的截图,以显示他的“正直”。小李发现,买家还投诉了至少30家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假货往往是假的,其手段是毫不犹豫地假货,用定制的假身份证件、质检报告、医院证明等手段威胁卖家,利用商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麻烦的恐惧,它往往会成功。
多方呼吁遏制频繁的治理文件
随着职业索赔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突出,遏制职业索赔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2019年互联网法律会议上
公共信息显示,在过去四年中,近40名NPC议员提出了规范职业索赔的建议。例如,NPC众议员朱秦晓在2018年NPC和CPPCC会议上提出,“职业索赔”的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惩罚性赔偿或向企业勒索金钱。有些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她建议逐步遏制专业索赔的营利性防伪。
自今年年初以来,中央政府关于职业索赔的管理文件也频繁印发。5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号文件,建议“严厉打击恶意非法牟利的报道”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报告》,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造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依法规范营利性“造假”和索赔行为."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报告》,其中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今年8月底,市场监督总局在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李长青的提议时明确表示,专业索赔已经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并将与司法部合作尽快发布《报告》, 指明广告、标签和说明等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且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不是欺诈行为。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中还透露,正在起草的条例将依法规范恶意投诉的举报。
仍然很难找到它。建议修改消除方法。
现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着陆。
如果市场监管总局在开始时承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对恶意投诉举报的监管意见做出回应,则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接受“不是为了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生活消费服务,或者无法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纠纷”而发起的投诉。
邱常宝认为,这一规定是暂行办法的一个亮点。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规的出台过程不应该是一帆风顺的。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在五个月内两次征求公众意见后的最新结果。
市场监督总局分别于今年5月和9月征求公众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在一份关于采纳公众意见的声明中表示,第二次公众咨询共收到各界反馈意见280条,主要集中在监管调整范围、恶意举报投诉监管、举报程序规定等方面。
在实名举报告知程序中,《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真实姓名举报的,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邱常宝在肯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的同时,提醒说,实际上很难确定一个脸上没有任何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是为了生活的目的还是为了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利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我们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要为那些不以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专业索赔者关闭盈利渠道。同时,我们应该打开奖励和举报的大门,鼓励公众通过举报获得相应的奖励。”邱常宝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