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土地管理法》修订开始以来,人们对哪些情况可以征用,特别是是否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大块土地的开发和建设一直十分关切。今天(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土地开发建设用地的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年12月首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六种情况下需要土地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包括“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所需地块”。
对此,在一审中,一些委员建议征地情况应符合《宪法》、《物权法》和其他规定,以进一步限制征地范围。目前,理论界对情节的开发和收集有较高的反对声音。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很大,有必要适当限制“土地开发收集权”,以免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或带来更多的空城和闲置土地。
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进行的第二次审查将“公共利益”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进行征地,并列出了征地的六种情况,包括地块开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所需地块”。
当第二次审判分组进行时,一些成员建议“大块土地的开发和建设”不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焦涌委员指出,征地六种情况下的“地块开发建设”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以及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万达式地块开发。这种发展几乎不是公益,所以把“地块开发建设”归入公益范畴可能不合适。
针对委员会委员的上述意见,今天审议的三位审议人员对土地开发建设用地的征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开发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征用。
北京新闻记者王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