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四次审议。对草案4进行审查,以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在妇幼保健服务、残疾人康复和公共场所提供急救设备方面,草案4增加了规定:首先,国家将建立和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并采取措施向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等服务。第二,国家发展残疾人残疾预防和康复,改善残疾人残疾预防和康复及其保障体系,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残疾儿童的康复,并将康复与教育相结合。第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设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部分委员、代表和部门提出的丰富学校体育和全民健身的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例如,学校应该按照规定提供体育和健康课程,并组织学生进行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加大公民对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规定,树立和践行健康管理对自身健康负责的理念。
为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处罚。”"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安全措施不完善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除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低价竞标或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将处以罚款(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