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一名男子通过发送低俗不雅短信并跟踪骚扰女同事,导致女同事身心受损,一度在家带病。
3月8日下午,上海杨浦法院判决被告阿强(化名)赔偿原告小芳(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诉讼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8万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方书面道歉。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男性多次性骚扰女同事,造成精神伤害
小芳和阿强是一家公司同一个部门的同事。
从2019年8月到2020年3月,阿强几乎每天都给小芳发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还提到“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公司的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她再也不会和小芳联系,也不会影响她的生活。
但是在2020年5月中旬的一个晚上,阿强又给小方打了电话。小方看到拨号记录后,马上让他的公司处理。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再次写了一封保证书:“以后我再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和她有任何联系,我请求她原谅我。如果再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我会主动辞职,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一再骚扰,小芳感到疲惫、沮丧和恍惚,不得不呆在家里生病。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向医生求助,并报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被告人阿强多次通过发送骚扰短信、打骚扰电话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决定给予阿强7天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小方从2020年5月开始请病假,导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民法典》首次在人格系列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
上海洋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强违背原告小芳的主观意愿,发送淫秽手机短信,侵犯了小芳的个人利益,给小芳的身心和家庭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应赔偿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人格汇编中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以文字、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单位的预防和制止义务。
杨浦法院表示,该案是对性骚扰的民事诉讼,为遭受性骚扰的妇女提供了“保护伞”,也为性骚扰提供了“紧箍咒”。
遇到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上海杨浦法院法官郑马尾建议,如果在工作场所遇到性骚扰,应该在第一时间积极寻求帮助,包括家人、朋友、公司同事、领导的帮助,防止伤害扩大。此外,我们应该学会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